因停车位问题与物业公司员工发生纠纷,业主将对方打伤致耳膜穿孔。报警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付元钱后业主却以敲诈勒索将物业员工起诉至北京密云法院。5月13日,该业主的诉请并未获得支持,最终败诉。基本案情年1月的一个晚上,某小区业主刘某与物业公司员工赵某因停车位问题发生纠纷,刘某将赵某的左耳打伤,致其耳膜穿孔。随后,物业公司报警,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某向赵某给付元。第二天,刘某到物业公司将元转入了第三方公司账户,之后赵某从该公司账户取得现金元。年3月,刘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元。刘某称,赵某以左耳受到损伤为由对自己进行“敲诈勒索”,并采用软暴力威胁的方式进行欺诈,自身因恐惧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所以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刘医院调取病历,发现并没有赵某的就诊病历,也没有赵某支出过医药费的凭据。刘某认为赵某虚构事实,非法占有其给付的元医药费,依法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赵某称,刘某说的与事实不符,不同意返还元。事发当晚,二人因为停车位及车位费发生争执。随后,刘某用手打了赵某左脸几下。后来二人报警。医院看病,医生诊断是耳膜穿孔。回到派出所后,医院的诊断证明给刘某看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协商刘某给赵某元看病。争议焦点:元是否属不当得利?在庭审中,赵某取得元是否属不当得利成为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证实刘某与赵某之间发生过纠纷并且存在肢体接触。经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基于和解协议向赵某转账元,前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去派出所签定和解书。可见,刘某向赵某转款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发生过纠纷并且赵某一方存在受伤情况,无论刘某是基于恐惧受到行政拘留的原因,还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协商,其向赵某转账元的行为都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赵某取得这元是有相关合法根据的。根据双方发生冲突以及达成和解的过程来看,应当认定刘某向赵某支付的款项属于双方约定用于一次性解决争议的赔偿款项,故刘某向赵某转账的元,并不属于不当得利。据此,密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法官助理陈倩介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权利。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陈倩表示,现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难免会发生矛盾和纠纷,甚至有人诉诸暴力来解决问题。当损害发生时,为摆脱纠纷困扰,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常选择私下和解方式来解决纠纷。协议签订或履行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反悔一方当事人有时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法院一般会结合协议签订时间、伤情治疗过程、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一次性赔偿协议确定的数额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存在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各方当事人均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赔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另外,我们要尽量避免因日常琐事与人发生争执,更要避免使用暴力解决问题。遇到矛盾纠纷时要多沟通、多协商,和谐友善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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