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药店
您现在的位置: 左耳 >> 左耳票房 >> 正文 >> 正文

泰安某小学附近有人持刀砍人判了

来源:左耳 时间:2021/8/19
中科治疗白癜风有疗效 http://baidianfeng.39.net/a_wh/130904/4250101.html
赵新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赵新,男,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厨师,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区,捕前租住泰安市泰山区。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9月1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案件回顾:

年9月11日6时许,被告人赵新因琐事对被害人杨某心生不满,意图报复,从百货超市购买菜刀一把,在泰安市泰山区小学门口道路南侧,在明知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颈部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持刀连续砍击被害人杨某头部、颈部,在杨某倒地后,又持刀追赶被害人李某1,致李某1摔倒受伤,后赵新离开案发现场。

杨某在被告人追赶李某1时,趁机逃离案发现场。

经鉴定,杨某左面部两处条状瘢痕鉴定为轻伤一级,左耳耳廓及左耳后头皮条状瘢痕鉴定为轻伤二级,颈左侧一处条状瘢痕、左侧颌下腺全层断开均鉴定为轻伤二级,多处开放性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1之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被害人陈述

1

杨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赵新在租房期间认识;年9月10日晚,其与赵新及李某1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其让赵新结账,赵新说过两天再给老板钱,其让赵新现在就结账,并向赵新提起其垫付的之前他请客唱歌的元钱还未还给其,赵新当时有点恼但还是拿钱结账后离开;案发当天早上快六点时,赵新还未回租房处,其便给他打电话但赵新未接,过了一会儿,赵新回来并说要还其之前的元钱,并接着离开;赵新离开后,其送李某1回去,二人在车某聊天时,赵新走过来一边说要还钱,一边从身上掏出一把菜刀对其脖子左侧砍了一刀,连着又砍了两刀,其趁赵新转头砍李某1时边跑边打电话,之后晕倒;

2

李某1的陈述证实:其与杨某系朋友;案发当天凌晨,其与杨某、赵新一起吃饭喝酒,赵新结账后先离开;早上六点多时,其准备从杨某租住的房子离开,杨某送其出来并站在其车旁边,赵新走过来,其回头时看到赵新右手拿菜刀砍了杨某脖子左边一刀,将杨某砍倒在地;其跑时某在后面追其,并说其与杨某是一伙的;其跑到韩家结庄小学门口时滑倒,赵新朝他脖子砍了一刀未砍上,其爬起来跑赵新未追上其,后其报警;赵新拿刀追其时,其摔伤导致左胳膊肘、左手腕及腰左侧受伤。

5被告人的供述

赵新的供述证实:其与杨某在租房期间认识,平时杨某经常欺负其并让其请客吃饭、唱歌;

案发当天,杨某让其请吃饭,吃饭聊天时,杨某因之前琐事埋怨其并与其索要之前让其请客唱歌的元钱,其不想搭理杨某,结账离开时杨某仍一直跟其要钱,自己离开吃早饭;

在回租住房子后看见杨某和李某1在,便质问杨某哪里对不起他,李某1在旁边激其,其越想越生气便在韩家结庄小学对过一超市买了一把菜刀,在小学南面碰见杨某,杨某再次跟其索要那元钱,其一生气砍了杨某脖子一刀,杨某倒地后其因仍想出气又朝他身上砍了一刀,具体砍在什么部位其不知道;

然后转身追李某1,见李某1摔倒受伤便没再理他;之后其回家收拾东西准备搬家,下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买菜刀只是为了吓唬杨某,并没有想砍死他;其知道持刀砍杨某脖子会造成杨某死亡。

······

公诉机关指控

年9月11日6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韩家结庄,被告人赵新因琐事持刀对被害人杨某头部、颈部进行砍击,又持刀追砍被害人李某1,致李某1摔倒在地,后赵新离开现场。

年9月11日,被告人赵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新故意杀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诉机关提出

对被告人赵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若积极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赵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罪名有异议。

其辩解,其对被害人杨某平时多次让其买单请吃饭的行为很反感。案发前,被害人杨某与李某1说要打其,加之其有轻度抑郁症不能受刺激,其在喝酒后出于本能反应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2

被告人系坦白;

3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明知持刀砍击他人颈部会导致他人死亡,仍因琐事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对犯罪罪名及实施犯罪行为原因的辩解,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新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系初犯、偶犯,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quwenlai.com/zepf/2148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