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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说法中联所专场ldquo忠诚

来源:左耳 时间:2022/6/6

嘉宾介绍

节目集锦

内容回顾

案例一

“忠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于年5月登记结婚,年10月生有一女李某某。婚后李某与案外人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因李某与第三者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李某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的,则婚生女儿李某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有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水韵天成银杏苑房屋,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后李某仍与罗某继续交往致罗某怀孕并于年7月产下一子,致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破裂。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同意离婚,但其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另外要求李某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转账给案外人罗某的15万元依法分割。

话题

一、什么是“忠诚协议”?

关于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其实忠诚协议就是以出轨为前提条件的协议。例如,你一旦出轨或有外遇,就要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实质上是为保证双方今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所作出的约定,李某与马某实质上签订的就是“忠诚协议”。

二、本案中最后法院是如何认定李某与马某签订的婚内协议效力的问题,主要理由是什么呢?

本案中,李某与马某订立的婚内协议,其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以及净身出户的约定应属无效。另外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所以马某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无法律依据,最后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原则上都会综合考虑李某在婚姻中的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一方就是本案中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三、关于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你有没有一些建议给听众朋友?

一般女方要求签忠诚协议,初衷都是想维护家庭和谐。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无其它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但是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如果约定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视子女、不能提出离婚等,则协议无效。

如果双方非要签订协议,建议签订夫妻财产约定!

四、那到底如何签订夫妻财产约定?

针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有三点建议给听众朋友们参考:

第一,不能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一旦以离婚为前提的,那就叫离婚协议,如果不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就不生效;

第二,不能以出轨为前提条件,如果以出轨为前提条件,那就叫忠诚协议,可能涉及效力待定。;

第三,如果涉及将一个人的婚前房产赠与给另一个人全部或部分的,签订完了夫妻财产约定,被赠与的一方要尽快在房产上加上自己名字,实在不方便加名的,就要做一个公证。否则可能会有被赠与一方撤销赠与的法律风险。

图中何静律师

案例二

老人在养老中心摔倒受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年10月30日,马某与某养老服务中心签订《老年公寓入住协议》,该协议其中一条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或赔偿,由乙方(原告)负担:医疗费用、丧葬费用;违反己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等。

后马某入住该公寓。年6月4日,马某在养老中心不慎摔倒,但尚能自行行走。同年6月6日,马某在房间内再次摔倒,养老中心通知其家人,其子于次日到养老中心探视,并由养老中心提医院诊疗。经诊断,马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耳耳廓裂伤,住院治疗8日,支付医疗费用共计.76元。经鉴定,马某的左髋关节损伤构成九级级伤残,后续治疗(内固定取出)费用约需1.2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养老中心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话题

一、什么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所负合同责任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对免责条款约定的内容,属于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养老服务中心无证据证明其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或已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该协议中免除被告一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二、本案中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决?

马某入住养老中心处接受养老服务并按协议约定缴纳费用,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马某在养老中心处因伤致残,养老中心虽辩称马某摔伤后,及时履行了通知马某家人的义务,并积极协助马某的家人将马某送医诊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受伤完全是因自身原因导致。

故法院认定养老中心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老人马某发生损伤时系高龄老人,身患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应对损伤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可适当减轻养老中心的赔偿责任。

三、安全保障、安全注意义务是养老服务机构应尽的义务?

首先安全保障、安全注意义务是养老服务机构应尽的义务。老年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现象的加剧,为专业机构养老服务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基于养老服务产生的纠纷也同步增加。因养老机构看护不当、意外、老人自身原因,甚至第三人行为导致老人受伤或死亡是引发纠纷诉讼的主要原因。

其次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注意义务是其对服务对象应尽的首要义务,这也是判定其对损害后果是否担责的主要考量依据。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主要是针对其特定的服务对象的服务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或者操作流程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适格陪护人员,参照相关服务流程提供养老服务系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对于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服务对象,应给予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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