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年12月12日,患者到某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一般检查”、“眼底摄影”、“视力眼压”、“裂隙灯检查”、“耳鼻喉检查”、“外科(女)”、“宫颈液基细胞学检测”、“妇科检查”、“心电图”、“甲状腺超声波”、“乳腺超声波”、“腹部超声波”、“妇科超声波”、“胸部DR”、“腰椎正侧位”、“颈椎侧位”、“血常规”、“空腹血糖”、“血脂五项”、“肝胆功能十二项”、“肾功能检查”、“尿酸检查”、“甲胎蛋白”、“癌胚抗原”、“乙肝两对半定性”、“C14呼气试验”、“尿常规”。年12月19日患者完成全部体检项目检查检测,12月21日某体检机构完成总检,12月22日某体检机构完成患者的《体检报告》,12月23日患者领取了《体检报告》。《体检报告》的“概述”中对患者所进行的检查项目“胸部DR摄片”记载“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腰椎轻度骨质增生;颈椎骨质增生。”《体检报告》中针对部分检查、检测项目的异常包括“1.屈光不正,散光;2.外痔;3.轻度炎症反应性细胞改变,宫颈息肉,子宫多发肌瘤;4.甲状腺异常改变,炎症?5.乳腺小叶增生;6.右肾囊肿;7.颈椎骨质增生,腰椎轻度骨质增生;8.空腹血葡萄糖增高;9.乙肝核心抗体阳性;10.C14幽门螺杆菌阳性”均记载给予相应的“建议”,其他检查、检测项目未见异常,未给予相应的建议。另,《体检报告》中所附“DR摄片”一项的检查结果为“胸廓对称,纵隔居中,双肺纹理清晰,双肺内未见明显实质性病变,双肺门影不大,结构清楚。心影形态、大小如常,双膈肌圆滑、肋膈角锐利......”。《体检报告》中所附“癌胚抗原”一项检查结果为“23.17”,参考值“<5,吸烟<10”。患者曾于年10月下旬出现咳嗽、痰少等症状,医院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后,症状未见明显好转,但患者未行进一步检查,干咳症状逐渐加重。年2月19日,患者因“气促、咳嗽时伴有胸痛、右侧卧时咳嗽加重”医院门诊就诊,经行胸部CT检查,提示“左肺门旁占位并左肺下叶支气管下载伴左肺下叶阻塞性严重,双肺多发结节,双肺炎症,纵膈及左侧锁骨上窝多发淋巴结肿大,左侧胸膜多发结节增厚,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当日,患者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双肺多发占位、左侧胸腔积液查因2.肺部感染”。入院后经完善相关检查,胸部CT增强提示“左肺门旁占位并左肺下叶支气管狭窄、阻塞性炎症,考虑为肺癌可能。双肺多发结节灶,转移瘤?建议CT复查......”年2月25日,医院继续治疗,遂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1.肺癌并肺内、淋巴结、胸膜转移2.胸腔积液3.低蛋白血症4.脑缺血5.乳腺增生6.子宫肌瘤7.肺部感染8.阻塞性肺炎”,医嘱“恶性肿瘤晚期,病情危重,建议院外继续治疗”。当日,患者遵医嘱购买“吉非替尼片”服用。年2月26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肺腺癌T3N3M1Ⅳ期(双肺、胸膜)2.颈椎病3.肺部感染4.凝血功能异常5.Ⅰ型呼吸衰竭6.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7.低蛋白血症8.呼吸性酸中毒9.高乳酸血症10.电解质紊乱高钾低钠低氯血症11.循环衰竭”。入院后,院方对患者给予中药抗肿瘤扶正、对症平喘止痛、他唑先抗感染治疗,并予胸腔穿刺引流。胸水液基制片查见肿瘤细胞,遂予以胸水送检行EGFR基因检测及人肺13驱动基因检测。住院期间,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因家属不愿意输液,遂给予喘定、地塞米松静脉推注对症处理。年3月8日7:48患者病情加重,心率下降、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患者于8:07被宣告临床死亡。医院观点
体检者于年12月12日到该体检机构处做健康体检,完成登记时间8:47。登记完毕后,体检者按照体检流程,携带导诊单和更衣柜钥匙进入更衣室更换女性受检服,更衣后9:12采集静脉血,9:21入眼科进行检查,9:37行一般检查,测量身高、体重、体脂肪率和血压,9:43进入耳鼻喉科检查,9:46进入女外科检查,10:02行视力眼压检查,10:08行心电图检查,10:22行胸部X光检查,10:29行妇科检查,10:46行腹部超声检查。考虑到体检者年纪较大,担心因空腹引起低血糖、眩晕等现象,在征得体检者同意后安排其做完腹部超声后先去用餐,之后再进行其他项目检查。10:53进入营养卫教食用早餐,11:21再次入超声波室行甲状腺超声、妇科超声、乳腺超声检查,11:21体检结束。因体检者未行碳13幽门螺旋杆菌检测,告知体检者后,体检者于年12月19日8:40补行碳13幽门螺旋杆菌检测。年12月21日14:21由总检医生柳元逊对体检者进行报告总检。年12月22日8:06打印报告处出具纸质报告。年12月23日9:56体检者自行来院领取报告,该体检机构为其提供免费咨询及讲解。二、该体检机构体检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主观过错--该体检机构为体检者患者提供的整个体检流程,均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不存在主观过错。患方诉称该体检机构对癌胚抗原值不正常升高可能导致的后果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且在《体检报告》中肺部的检查结论亦为正常,最终导致患方母亲耽误了宝贵的医疗救治时间而病逝。对此,该体检机构认为:癌胚抗原(CEA)是一种血液肿瘤标志物,在某些癌症(最常见是胃肠道癌症)和胚胎组织中会明显升高,是判断胃肠道癌症诊断、疗效、预后及选择方案的有利依据,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关键是,CEA高了不一定就是癌症、有癌症也不意味着CEA就一定升高。CEA升高可能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比如怀孕、吸烟和生殖系统肿瘤等都可能出现升高的情况;或因检测仪器或试剂的不同,有时也会有单次升高的现象出现,具体情况要结合临床来确定。单次体检CEA升高不意味着一定是得了癌症。对癌症患者来讲,CEA肿瘤标志物可判断治疗效果和预后,CEA高低与肿瘤的恶性程度、转移、复发等息息相关。临床上一般会以初次治疗达到疗效后的CEA水平作为其特定的个体参考值,根据其动态变化情况来判断疗效。如果下降到参考值范围内或下降95%以上,提示治疗有效;如果下降但仍持续在参考值以上,提示有肿瘤残留和(或)转移;下降到参考值内一段时间后重新升高,则提示复发或转移。如果体检者单次体检发现CEA轻度升高,不用过于恐慌,可以定期复查监测指标的数值变化情况,如果复查后数值一直维持在参考值上限的临界水平,则意义不大。在检测CEA时,医院,医院的检测结果往往缺乏可比性,长期随访监测CEA医院,以便医生更准确地作出判断。此外,对于体检者行胸部DR,该体检机构请影像学专家复阅片后仍认为体检时体检者双肺纹理清晰,双肺内未见明显实质性病变,双肺门影不大,结构清楚。肺部未见明显异常。三、本次体检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体检者死亡原因是肺癌,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并非该体检机构的体检行为导致。体检者仅检查基本项目,基本体检对一些隐匿性病情无法做到清晰的监测。换言之,该体检机构对体检者采取的体检行为不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其死亡与该体检机构的体检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医学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该体检机构在整个体检过程中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之处,本次体检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观点
患者在某体检机构所行体检属于非疾患治疗性的健康检查,此类检查的目的旨在通过定期查验身体状况,对个体潜在或显现的疾病因素及早发现、尽早明确并合理介入预防或进行治疗,以期消除疾病隐患或控制疾病发展,维护个体的身体健康。某体检机构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体检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从检人员和检验检测设施,并应积极转载请注明:http://www.quwenlai.com/zepf/18285.html